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中央环保督查进行时 > 环保政策
环保政策问答(二十三)
来源:青海新闻网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活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放养畜禽、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