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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来源:贵德县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5年07月15日    

事项名称:停业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办理材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发票领用簿(条件报送)

5.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条件报送)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报送条件为:

1.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2.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办理地点:贵德县国税局 办税服务厅 (贵德县河阴镇迎宾东路)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出停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提供资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结。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附件:停业复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