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第4条、第5条
提交材料:
(1)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4、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6、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3)动产抵押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县工商局二楼公平交易科(河阴镇纵三路)
联系电话:0974—8551315
办理流程: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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