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工商
贵德县工商局支持农牧民工创业就业十条措施
来源:贵德县工商局    时间:2014年12月20日    
 

优化贵德县农牧民工创业就业环境和营商环境,积极引导农牧民工在家门口实现创业、就业,切实解决新形势下农牧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难和维权难等突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简化登记注册程序。农牧民工申请工商登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实行当场核准办结;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当日办结;对企业登记除确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外的,实行当日办结。领照时间由原规定的5个工作日减为1个工作日;对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期限等变更登记事项以及企业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章程、分公司等备案事项和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推行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制,由窗口登记人员办理。

二、实行首办负责服务制度。对前来办理相关事务的农牧民工实行谁首次接办谁负责到底的制度,属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办理,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通告有关部门;对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提供前置审批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服务;可事先预约办理事项实行预约办理,可延时服务办结的,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结。

三、支持农牧业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支持农牧民以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允许3个以上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支持家庭农()场根据自身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场”字样,支持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是对农牧民工申办企业,工商部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农牧民工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供验资报告;二是准许农牧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农机具、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形式向农牧民合作社出资;三是放宽名称核准登记条件。农牧民工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企业法人,允许申请冠“贵德县”行政区划;四是允许农牧民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管部门、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五、积极为农牧民工提供合同帮助。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免费帮助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登记台帐,指导合同签订,及时调解合同纠纷,检查并督促合同履行,帮助农牧民工充分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农牧民工经营风险。 

  六、大力扶持品牌创业。工商部门要向农牧民工广泛宣传商标法律法规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和上门走访等方式,让农牧民懂商标、创商标、用商标、护商标,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和使用商标,大力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牧产品商标。对有申请注册意向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强化帮扶措施,跟踪服务,指导帮助申报注册。规范农牧产品经营单位商标使用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支持开展经纪活动。积极帮助农牧民经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经纪业务,提升农牧民群体分析市场信息、对外谈判、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工商部门在组织经纪人业务培训时,免费吸收农牧民工参与,提升农牧民工经纪业务能力。

   八、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垄断市场、欺行霸市、损害农牧民工利益的违法违章行为,严肃查处“黑中介”和发布招工、用工、培训等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农牧民工再就业中的不涉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一律免予行政处罚,为农牧民工再就业营造宽松和谐的创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九、鼓励农牧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凡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允许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商号);已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在原许可证明文件有效期内继续经营。

十、保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12315”的职能作用,对农牧民工的投诉,特别是涉及农牧民工购买用于农牧业生产的种子、肥料、饲草料、农药等涉农投诉,要及时受理。对农牧民工其他劳动权益的保护,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