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简 称:生育服务证
法律依据: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的;
(六)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有婚史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有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第十四条规定:“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农村的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五条规定:“牧业区的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十六条:“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国家干部和职工经所在单位、城镇居民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农民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发给生育卡片,方可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适用城镇的生育规定。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办理指南:
1、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申请表或在本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如实填写,同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夫妻双方户口本及相关资料、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婚育状况证明、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等,进行初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报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初审结果在1O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安排生育二孩,并备案。
4、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对生育二孩对象进行年审。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74-8550937
注:办理过程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