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简 称:独生子女证
法律依据: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第二十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年龄限制不得超过14周岁)。
办理条件: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符合《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以生育二个子女和夫妻生育二个子女后,一个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
4、无子女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办理指南:
1、夫妻双方带结婚证、户口本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女方所在地乡镇(社区))计生办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依据夫妻双方户口类型,分别领取《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或《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奖励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由夫妻双方送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在审核完毕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4、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仅领取《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
5、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领取《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奖励审批表》,并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户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
审批过程中需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不是初婚一方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还需出示夫妻一方采取长效结育措施的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74-8550937
注:办理过程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