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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来源:贵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时间:2015年05月13日    

    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法律依据:《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1118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421日起施行。

    受理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办理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计生办、街道办事处。

    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45倍征收;

    2、农村(牧区)农(牧)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农村(牧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纯收入的,按45倍征收。 多次违法生育子女的,以第一次征收标准为基础,每多生一胎加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以一个子女计算。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74-8550937 

  注:办理过程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