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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公安局户口办理须知
来源:贵德县公安局    时间:2015年05月13日    

一、办理户口所需证明、证件。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的入户登记。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的,随父随母自愿。

1)父母《结婚证》、户口薄和户籍证明;自己家中出生的婴儿申报还需持计生部门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血型化验单。

3)婴儿生母现役军人的,要交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4)夫妻双方一方为异地的婴儿出生申报,需有另一方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未申报证明。

5)婴儿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出具时间不相符、应有村委会证明或附调查材料。

2、非婚生婴儿的入户登记。

1)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

2)《出生医学证明》。

3)如系农业户口,需出具村委会证明;如系居民户口,需出具居委会证明。

3、公民捡、拾、收养弃婴的入户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241日《收养法》未颁布前,需持有《收养公证书》。

4、七周岁以上年龄出生申报。

1)《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和单位或村级证明、血型化验单。

2)民警调查材料

(二)死亡登记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证明。

3、户口薄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县内户口迁移。(所长审批)

1、非农业人口的迁移。

1)本人申请、居委会证明、身份证。

2)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户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3)迁入户口居民户口薄。

416周岁以上迁入人员的基本信息(血型、身高)。

2、农业户口迁移

1)整户迁移:本人申请(申请人须有迁入地五户以上农户联名签字、村长签名、村乡(镇)签署的意见及接受证明)

2)因结婚迁移的需持《结婚证》,户口薄,村委证明

3)原我辖区居民,因工作或结婚迁入其他地区,子女仍在迁出地上学就读的需征得原迁出地派出所同意,后上报县局审批。

(四)外省、县户口的迁入。(所、局长审批)

1、工作调动的须持有工作调动函、调入单位证明、本人申请。

2、结婚后婚迁的,一方由外省县迁入我县的,应持《结婚证》及个人申请、迁入地村(居)委证明。

3、迁入户的户口薄。

(五)转业、退伍、复员军人安置落户。(所、局长审批)

1、单位的证明、《转业军人证明书》予以办理。

2、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的批复。军转办或县劳动人事局的证明、本人的《转业军人证明书》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及配偶的户口薄,未婚及配偶亲属不在本县的凭接受单位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3、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城镇安排工作的,凭县安置办开具的《退入军人安置介绍信》、《退入军人落户介绍信》、本人《士兵退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示现役证》,接受单位证明,办理户口登记。

4、复员干部落户凭《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及配偶、父母户口证明,予以办理。

5、军队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凭县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和军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退休证》办理。

(六)毕业分配入户。

1、大中专院校,中技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或迁回原籍入户。

1)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

2)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签发的证明或就业主管部门接收证明。

3)血型化验单。

4)迁入人的毕业证。

(七)夫妻投靠入户。(所长审批)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外省、市、县)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村(居)委会或单位意见。

2、夫妻二人户籍证明、《结婚证》。

3、迁入地户口本。

(八)父母投靠子女入户。(所、局长审批)

凡老人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的,均可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原户口所在地出具关系证明、血型化验单。

(九)投靠亲属。(所、局长审批)

1、为孤寡老人和孤儿的。

1 须有《孤寡老人证明》或父母双亡的证明。需调查核实。

2近亲属的户口薄。

3 双方关系证明。

2、父母一方死亡投靠近亲属的。

1)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核实)。

2)未成年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或公证证明。

3)户籍证明、近亲属户口薄及血型化验单。

(十)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所、局长审批)

1、申请书、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户口薄及户籍证明、父母的户口薄、父母结婚证。

3、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核实)。

(十一)离婚后回原籍的。(所长审批)

1、本人申请、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2、当地行政村和乡镇政府接受证明、血型化验单。

(十二)投资、兴办实业、购房、小城镇户入户。(所、局长审批)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包括家庭成员关系)。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的投资证明。

5、夫妻或父母、子女一方为非农业户口且有固定的职业和经济来源的、须有结婚证的复印件、确系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6、血型化验单。

(十三)分户和并户。(所长审批)

1、书面申请及户口薄。

2、房产证明。

3夫妻分户的须持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4父母和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并户的,须持申请(注明

并户人的基本情况和并户原因)和村级或居委会的单位证明。

(十四)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所、局长审批)

公民出生年月不得随意更改,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并有原始户籍资料,经调查核实,方可办理。凡非登记差错,为服兵役、入学、退休、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办理。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

2、在校学生的由就读学校出具证明。

3、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实地调查,必须与变更年龄的本人见面)后,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字。

(十六)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岁前由父母商定,年满二十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除非持有县级民族事务机关的批文)。

(十七)变更姓名。(所、局长审批)

1、学龄前儿童更改姓名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长审批后予以更改。

2、在校学生更改姓名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就读学校出具证明,派出所长审批后予以更改。

3、乳名、少数民族的经名改学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单位、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派出所长审批后予以更改。

4、成年人更改姓名的,必须严格把关,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一般情况下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注明更改原因,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调查材料。报所领导审查签字,局领导审批后予以更改。

5、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可以拒绝办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更改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应予恢复;如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同意更改子女姓名,须持协议书,离婚证件或《判决书》的复印件由派出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十八)漏登,漏报户口的补录。(所、局长审批)

1、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漏登漏报的原因,时间及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2、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原系农业户口的,由村委会出具相关的证明,原系非农业户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所辖区的居委会出具相关的证明,系在校学生的由就读学校出具相关的证明。

3必须与申请对象见面并制作笔录。

4、调查两人以上知情人并制作笔录。(办理上述户口时,各派出所长必须严格把关,逐个审查,严防“空挂户”,“搭桥户”,冒名顶替等现象的发生)。

5新、旧户口薄均在,无常表的需调查后补录。

6有常表,无户口本,微机未录入的需调查后补录。

(十九)丢失补办

凡户口薄、迁移证、身份证等户口证件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的。本人申请,单位及村(居)委会,乡(镇)的证明。身份证丢失,报当地派出所微机挂失。

二、户口审批的权限

凡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级审批的户口事项。必须收集全证明材料经所领导审批后,逐级上报审批。

1、七周岁以上需调查核实的(有质疑的七周岁以下)

2、公民捡、拾、收养弃婴的

3、外省、县户口迁入。(除婚迁外)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5、公民出生日期、成人更改姓名、民族更改

6、户口补录的。

7、小城镇户口的审批及其他难于一时办理的户口。

三、有下列情形的户口,有派出所长严格把关审批办理

(一)有常表而在户口薄上无户口的;

(二)户口薄上有户而无常表的;

(三)户口常表中的项目内容与微机中的不一致的。必须以户口常表为准予以更改;

(四)常表与户口薄项目内容不一致的,以常表为准。

四、居民过去因办理驾驶证,存款等业务事宜中使用的原身份证编码与近期办理的二代证编码不一致,需以二代证编码为准。其使用原错误编码办理的业务,由当地派出所认证核实后予以确认,可出具所需相关证明。

五、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破坏系统程序,影响正常户口办公进行,严禁利用光盘、U盘办理二代证。特殊情况的,所长要亲自严格审查。注意“两逃人员”冒名顶替办证。为防止二代证在办理中发生重复收费、身份证丢失等现象,办理二代证不允许异地办证,一律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特殊情况须所长批准。

六、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注销等信息内容时,应在户口薄上一一注明,并收回原已废旧的户口薄,防止重户或一人有多种户口薄现象。

七、每季度派出所在辖区内确定范围和户数,在乡(镇),村(居)委会计生部门的陪同下,逐人逐户搞一次户口整顿工作。凡存在的问题根据本规定需所长审批的就地予以解决,需上报县局的,待县局批示后再行解决。

八、删除户籍登记。

凡在户口整顿过程中发现系重户、查无此人、空挂户、搭桥户、派出所应出具证明、常表、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上报,经局主管领导审批,进行办理。

九、户籍资料查询。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查询户籍资料的,需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工作证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询。出具户籍证明必须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