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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指南
来源:    时间:2015年05月15日    

受理单位:贵德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贵德县迎宾东路89号(县政府大院旧楼5楼)

联系电话:0974-8551076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期限:法定4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