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卫生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来源:贵德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5年05月15日    

受理单位:贵德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所

办理地点:贵德县西久公路交警队东侧约100

联系电话:0974-8553386 8552264

法律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二条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受理条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情况:办证不收费(办理《健康证》需体检收费)。

办理期限:法定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