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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
来源:    时间:2015年05月19日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全县的遵守和执行;
  2、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全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重大事项;
  5、根据县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9、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定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