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以上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3天内);
(3)其他资质条件:①投标人须具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贰级或以上资质,其业务范围必须包括古建筑维修保护,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②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或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培训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如若中标,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③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止)须具有至少2项与本项目类似的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施工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和生效的合同复印件为准);④投标人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5-2017年度)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同时附近半年内依法缴纳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⑤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任何不良记录,提供有效的检察机关无行贿档案查询告知函(包括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⑥投标人须提供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被授权代理人近两年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⑦省外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青海省文物管理局核发的资质备案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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