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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贵德县教育局    时间:2015年07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青海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九年义务教育学段学生学籍管理,非义务教育学段的学籍管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入学

第二条 在每年91日前,凡年满7周岁的少年儿童在户籍所在地的小学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户籍在乡镇的适龄儿童到乡镇所属小学就读,县镇户口适龄儿童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域到划定的学校就读。

第三条 户籍不在本县且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按外地流动儿童少年办理入学就读或转学就读手续。

第四条 接受完小学学段的义务教育后,小学生按学籍自然进入指定的中学接受初中学段的教育。

第五条 小学生入学即取得学籍,小学生完成小学学段的学业即取得初中学籍,学生入学时不得举行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和考查。

第六条 招生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为50人。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6人。特殊教育学校的班额一般掌握在612人。

  平均班额超过5人时,应按规定人数另设教学班。

第二章 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必须转学者,须持相关证明经批准后转学。一般应转入家长新工作地点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

第八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的学生应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地转入我县的初中、小学生,须由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在本地区暂住证等到接收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后,带所有原件到教育局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县内转学的初中、小学生,须由家长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户口簿)、转学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后,带所有原件到教育局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第九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第十条 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流动儿童少年的必须办理借读入学和转学手续:

办理借读入学或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持下列材料到接收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后,带所有原件到教育局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1、父母至少一方在临时工作单位的国家正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在流入地务工一年以上且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3、与父母户籍上一致的房产证,或正式租住手续;

5、户口本。

6、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中小学各学段的毕业年级学生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准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转出和转入学校对学生提供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核后,方可批准学生的转学申请,转学证一经开出,该生的学籍在该校即予注销。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转出学校开据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接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不符和转学条件而出具转学证明的学校,擅自接收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学生转学或借读手续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集中办理。

第三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医院(小学、初中须县级以上<含县级>)诊断证明、病历或者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已入保险的),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小学、初中学生休学须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从请假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须到市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须持休学证明,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报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六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十七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或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由学校统一报县教育局备案并集中办理有关手续,一般不接收家长或学生单独办理。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九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准留级、跳级。

第五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要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9月起实施。